二、消费税工作要点
(一)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研究将一些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端消费品纳入征税对象,对一些已成为居民基本生活用消费品和其他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调出征税范围。
(二)突出重点对部分税目的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优化成品油、酒类产品以及汽车摩托车税负结构。
(三)积极研究对一些具备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环节改为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主要包括:继续做好成品油征税环节调整的预案准备、逐步扩大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范围等。
(四)调整修订税目注释,规范政策适用范围和执法尺度。重点完善烟、成品油、化妆品、珠宝玉石税目注释。
(五)改进规范外购和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扣除政策,适度扩大扣除范围,调整扣除方法。
(六)全面落实卷烟消费税核价管理工作,完善白酒消费税核价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小汽车消费税核价管理制度。
(七)研究建立消费税纳税评估体系,扎实推进常态化纳税评估机制建设,重点加强石脑油、燃料油退税等业务的专项评估管理。
(八)细化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构建税源管理的基础信息平台。完善以卷烟核价信息管理、石脑油和燃料油退税信息管理为重点的消费税专项管理信息化系统。
(九)从卷烟、成品油、酒、小汽车四类重点税目中,选择一些涉税金额较大、管理难度较大的政策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对消费税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归并和充实完善,增强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三、进出口税收工作要点
(一)密切关注外贸进出口形势,抓好各项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落实国务院关于重视进口、适当扩大进口规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政策。
(二)研究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暂行办法。
(三)研究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货物、供外轮和远洋国轮、国际航班的货物实行综合退税率政策,拟出台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办法;完善外轮和远洋国轮供应公司的退(免)税办法、保税区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政策和海南离岛退(免)税政策;明确营改增后使领馆购买应税劳务退(免)税政策;总结完善天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政策,研究扩大试点方案。优化出口退税率结构。
(四)细化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形,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进行细化完善。
(五)制定下发《税务系统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工作规程》,并根据发文编写业务需求,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六)继续加强出口退税宏观预警分析,进一步完善构建全方位防范出口骗税体系工作。积极推进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数据交换机制建设,升级完善出口退税宏观预警分析系统,细化各类预警指标,开发预警系统省级应用版本并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定期下发各类出口退税异常情况和审核关注企业信息并组织各地核查,研究解决负责函调回函的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向出口企业供货的注销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七)继续加大对出口退税审核情况的监控、督导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各地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应用情况的监控。
(八)组织开展全国出口退税核查工作。
(九)继续推进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对现行出口退税相关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加快征退税衔接和税库银联网的实施推广进度,进一步完善与海关的联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