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在“4.批发和零售业”下增设“(1)批发业”和“(2)零售业”项目。在“(1)批发业”下再增设“烟草”、“煤炭”、“成品油”、“汽车”、“家用电器”细目。其中:“烟草”项目只统计烟草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卷烟和烟叶;“煤炭”项目只统计煤炭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原煤和洗煤,包括烟煤、无烟煤、褐煤、石煤、泥煤、风化煤等;“成品油”项目只统计成品油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石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汽车”项目只统计汽车销售公司批发销售的各种汽车及其零配件;“家用电器”项目包括家用视听设备、日常家用电器、美发理发保健用电器设备、日用小电器等各种家用电器及配套器材和零配件的批发。
    3.本表“(1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下“汽车”项目,其填报口径改为汽车制造业,具体包括各种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和挂车的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以及专业汽车修理企业的修理等。

    (七)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八、房地产业”的“3.房屋租赁”项目下增设“九、教育和卫生”项目,其填报口径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教育、卫生之和。原“九、其他行业”、“十、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依次改为“十、其他行业”、“十一、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

    (八)增加《增值税主要品目税源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新栏目设置及口径如下:
    1.横表头各栏:按增值税的主要品目设置,其填报口径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相关品目(行业)的口径相同。其中,“其中:电力”栏统计电力生产(发电)和电力供应(供电)之和。
    2.纵表头各项目,其数据采源于增值税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填报口径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为准。
    3.本表各项目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以及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一般货物及劳务之和。

    (九)修订《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1.在“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各项目下,分别按税率档次(20%以上税率)设置各明细项目。表式附后。
    2.在“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房屋转让所得”项目,以统计对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十)在《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7.盐”项目下,增设“8.矿泉水、地下水”项目。原“8.其他”、“9.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依次改为“9.其他”、“10、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目。

    (十一)修订《税收欠税分行业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主要修订栏目及口径如下:
    1.对原横表头的企业类型划分栏进行细化和规范,即将原“集体企业”栏后的“股份公司”、“涉外企业”和“其他企业”栏,依次改为“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其中: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其中:国有控股”、“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国有控股”和“其他企业”栏,其填报口径与《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相同。
    2.在“1.国内增值税”、“2.国内消费税”项目下,按主要行业和品目进行细目设置,其行业划分和填报口径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CB/T4754-2002)为准。
    3.在“4.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设“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原“5.城市维护建设税”、“6.其他各税”项目,依次改为“6.城市维护建设税”、“7.其他各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