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费刚处长表示,各位所反映的情况,财政部门都是了解的,有三点看法:,
1、考虑到融资租赁的特殊情况,地方财税向总局提出了上海地方政策,也就是3%即征即退政策。86号文下达后,针对融资租赁的情况,财税部门相当重视,经过充分调研,向市政府,国务院作了汇报和反映。
2、从国家层面上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融资租赁行业也是很重视的,而且非常统一,对于3%即征即退不予认可;但是国家37号文考虑到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性保留了增值税差额征税,其他行业都没有这一条,这对融资租赁业是有利的。目前(2010年)13号文还没有废除,说明还留有讨论和反映情况的余地,我们还会继续去向国家层面反映。
3、对于2012年实施“营改增”试点后,税赋不减反增的企业,市财政会安排给予补助,很快就会进入实施阶段。2013年对税赋增幅大的企业,如果暂时不能从税收层面解决的话,还是会继续执行5号文的精神。
李泓处长在集中了各方面的发言后,最后总结:融资租赁在上海四个中心建设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是最直接连接了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是直接为实体经济、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行业,这就是融资租赁业的真实地位。上海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上海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上海市地方政府真心实意地为企业服务是得到企业一致认同的。上海地方政府的工作非常专业,也非常务实。“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肯定是有利各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一定要从正面、从全面看问题,不能用局部的、暂时眼光看问题。8月1 日开始的“营改增”全面推广,其实是一种政策的规范,对所有行业的税收规范,是绝对的正面效应,这一点务必请大家要有正确的认识。关于37号文中出现的变化,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努力,尽力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有适当的措施解决,这中间有大量的幕后工作在进行着,请大家相信政府部门为企业服务的诚意。企业发展好了,也说明政府的服务工作做好了。现在社会某些媒体上对融资租赁行业有着不同的说法,尤其对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说法比较多,我们应该反思,行业内是否有不规范的行为,特别是在售后回租业务上,操作上是否有不够规范的地方,是否有银行业比较担心的“影子银行”的行为,影响了行业的声誉,等等。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