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37号                     2013.5.24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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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上海市税务局殷俊老师对国税总局37号文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解读
关于售后回租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税务总局从国家层面上考虑问题,我们必须服务国家的政策决定。

李泓处长补充说:上海市财政、税务、商委是很愿意和企业是在一起的,当时上海的方案设计,在全国是独有的,企业都已经享受到了政策的优惠,所以才会有现在的心理落差。为了有利于行业发展,政府各有关部门始终是在密切联系,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和反映情况。上海的方案在试行中,虽然也是得到税务总局认可的,但是也承接了很大的压力,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税务总局从国家层面考虑发布了37号文,我们应该执行。企业现在必须考虑今后的业务怎么做,而不是停留在过去的思考方式上。我们只有执行国家政策的义务,没有权利不执行已经确定下来的法规。企业可以从行业,从全局出发思考提出建设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