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82号               200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对参与家电下乡工作中标企业的管理,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有效监督管理参与家电下乡工作的中标企业,依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是指家电下乡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家电下乡产品生产、销售、投诉处理等因素对各中标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考核评价并进行表彰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遵循“优胜劣汰、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中标企业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中标企业采取季度考核方式,次季度月初公告上季度考核结果。生产企业按产品类别考核排名,销售企业按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排名。

  第五条 生产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标识卡申请有效率、产品销售率、产品销售量、产品退换货率、投诉处理率以及企业档案、产品资料等维护情况。
  销售企业考核的内容包括: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率、补贴通过率、投诉处理率、企业网点数量、企业档案维护情况。

  第六条 考核内容相关指标均为考核当期季度数据,考核所依据的数据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满分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对考核优秀的企业进行表彰,对考核排名后5%的企业给予黄牌警示,连续2次考核排名后5%且得分均低于60分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章 产品标识卡管理
  第九条 生产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产品标识卡申领工作。申请标识卡需填写《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请单》,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产品标识卡使用要求,标识卡要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指定位置,并随机装入包装箱内。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对一台产品只能附一张标识卡,不允许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产品发货量低于申请标识卡数量的80%,不予发放标识卡号,直至达到80%以上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 销售网点不得抽卡销售、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对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取消该生产企业中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所有中标产品自中标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生产,或6个月内没有实现销售,取消该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中标产品未达到投标时确定的标准及要求、以次充好、擅自更换对安全或性能有影响的关键零部件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型号产品的中标资格直至取消该企业的中标资格及下一次家电下乡投标资格,并部分或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出现质量或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出现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九条 销售网点出现抽卡销售、一台产品附多张标识卡,或对非家电下乡产品配标识卡、盗用农民信息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等行为,取消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资格,并视情节轻重部分或全部扣除上级销售企业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