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统筹部署和系统谋划,认真指导所属财政部门妥善做好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接受工作,切实维护铁路系统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确保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平稳移交。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应当加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政策及时详尽地通知到每一位持证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细致地做好管理职能移交工作。
  持证人员应当正确认识、高度关注管理职能移交政策,积极配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九、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停止向铁路系统办理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已经办理调出、但铁路系统尚未办理调入手续的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应当退回至原调出地会计管理机构。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函告财政部;其他未尽事项,由财政部协调有关各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