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会[2013]10号                           2013.5.16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为做好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地财政部门移交工作,确保相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铁路系统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原铁道部接受财政部委托对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职能移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铁路系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组织领导
  在财政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中国铁路总公司、国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总体移交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哈尔滨、沈阳、北京、太原、呼和浩特、郑州、武汉、西安、济南、上海、南昌、南宁、成都、昆明、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局和青藏铁路公司、广州铁路(集团))牵头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及其他铁路单位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内铁路系统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的总体接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会计管理机构接受铁路系统持证人员管理职能移交的具体事宜。

  三、移交原则
  (一)基本原则。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在遵循财政部、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移交、便民服务”的基本原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
  移交地点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分别与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持证人员根据协商确定的移交地点,结合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自行选择。

  (二)确定移交地点的总体方法。
  1.北京地区原铁道部机关及所属中心、学协会的在职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国管局管理;其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财政部门管理;
  2.北京地区以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三)确定移交地点的具体方法。
  1.在职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移交地点是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在职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原则上移交其单位(铁路局、站、段、公司、分公司等)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在职持证人员实际工作地与单位所在地距离较远的,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可以移交实际工作地财政部门管理。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直会计管理机构的,省会(首府、直辖市)城市管辖范围内在职持证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原则上应当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财政部门。
  2.离(退)休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移交地点是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离(退)休持证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后,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财政部门管理。

  四、移交方式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原则上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为单位采取汇总清单方式办理批量移交,汇总清单应当加盖中国铁路总公司或相关铁路局财务主管部门印章。持证人员需要单独办理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具体事宜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与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充分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分别报财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备案。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应确定具体负责移交工作的人员,并将联系方式统一报财政部会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