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一、其他事项
(一)取消本通知发布前银行、企业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以及外汇局各分局需向总局报送的所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报表。

(二)本通知实施后,现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业务衔接及账户数据迁移等问题应按照附件4的原则办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下载: zip 文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中直接投资项下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相关法规——汇发[2012]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4.历史业务和直接投资系统数据的过渡和迁移方案
5.废止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