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9.“无形资产”科目新准则设置了“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科目,分别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及其计提的累计摊销。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将无形资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转入新账中“累计摊销”科目;如上述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也可沿用原账。

10.“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略有不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小企业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将其他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直接转入新账中“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以后期间按原摊销期限继续摊销。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准则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原制度和新准则均规定,预收款项不多的小企业可以将预收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预收款项较多的小企业也可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核算。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该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

2.“预提费用”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预提费用”科目,但允许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增设相应科目用于日常核算。
新准则下不再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对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转入新账中“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新准则下增设“预提费用”科目的小企业,转账时,应将原账中“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并在以后期间实际支付时予以冲销。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新旧转换时转入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或者执行新准则后发生的尚未冲减完毕的预提费用余额,应根据其性质进行分析,在资产负债表“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等项目中填列。

3.“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新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4.“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三)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科目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

2.“资本公积”科目新准则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在冲减有关损失后的余额转至新账,也可沿用原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