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同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冠名发票的函

 征科便函[2011]65号                      2011.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近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区域集中出单使用全国统一样式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泰康发[2011]第140号),为了适应该企业管理模式和集中打印发票的需要,经研究,同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规格的冠名发票( 210mm*297mm),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北京市、武汉市)打印保险费发票。

请各省、市、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函》(国税发[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并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