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征求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1]34号                    2011.1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提高基金会的治理水平和财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民政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请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1年12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征求意见稿全文可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网站下载。财政部的下载地址为:http://kjs.mof.gov.cn/,民政部的下载地址为:http://.chinanpo.gov.cn/

  财政部会计司联系人:王宏 王晶
  联系电话:010-68552536 68552532 68553012(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人:马昕 沈东亮
  联系电话:010-85120151 85120152 85120153(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邮政编码:10072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行为,提高基金会的治理水平,规范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扩大基金会的公开、透明程度,加强政府部门对基金会的监管,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财政部和民政部决定加大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实施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审计体系
  基金会应当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年度审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统一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包含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一并披露,也可以单独予以披露。基金会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以及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与其同级的财政、税务部门。

  (二)离任和换届审计。
  1.基金会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2.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理事会存续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专项审计。
  基金会开展以下活动的,应当实施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