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政策解读——
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调整政策解读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调整延长至180天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增值税纳税申报操作提示
抵扣期限延至180日三大事项需注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的注意事项
新税法下固定资产涉税相关事项探析
早前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后续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