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9.加强经费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确保纳税服务所需资金及时到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纳税人需求变化,适时优化投放结构,在优先保障为大多数纳税人提供普遍服务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满足纳税人迫切需求的分类服务和个性化服务,持续保障网上办税服务厅等基础工程建设,大力支持纳税服务工作创新,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加强考评体系建设,促进服务效能提高
      通过完善优化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推进绩效考评,持续改进纳税服务,为税务机关全面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能提供监督保障。
  40.完善指标体系。按照科学合理、普遍适用的原则,完善税务机关服务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调查评估机制,逐步完善纳税服务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在税务机关业务考核中的比重。

  41.开展绩效考评。按照内外结合、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税务机关服务绩效考核,客观评价内部纳税服务绩效;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全面掌握外部满意度评价;开展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测算,准确评估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

  42.坚持持续改进。按照协调发展、持续改进的原则,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评比通报制度,加强对绩效考评结果的沟通反馈和综合分析,引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对制约纳税服务质效的制度和流程进行优化和改善,建立绩效考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绩效考评的制度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