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按照规定推行存量房评估工作
(一)积极推进存量房评估工作,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要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
(二)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存量房评估。对于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格偏低的,应进一步经过规定程序确认申报交易价格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交易价格征税;没有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税。
核定计税价格可参照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进行存量房评估,要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形成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值,以此评估申报价格是否偏低,不得使用其他方法进行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下浮比例应不高于20%,具体比例由地方税务局拟定,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四)实行税务部门直接征税。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必须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目前仍委托其他部门征收的少数地区,应立即纠正,改为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
三、统一规范评估技术应用工作
为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公信力,有必要对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应用工作在适度统一基础上予以规范。现在尚不具备条件按照下列要求实现评估技术应用工作统一规范的,要通过积极探索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目标。
(一)省地税机关负责制定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统一评估方法、技术路线、工作流程、基本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标准。
地市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地税机关制定的评估技术应用于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的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标准,并建立本地区的评估技术标准。
县级地税机关负责数据采集、审核和录入工作。
(二)省地税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评估信息库。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建立全省统一评估信息库的地区,地方地税机关要建立本地市统一的评估信息库。
(三)评估方法原则上应首先使用市场法的间接比较法。
(四)评估数据和申报数据,应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
深圳公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税收政策
赣财法[2009]74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1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房产局、物价局、地税局关于下发《合肥市存量住房及附属设施交易计税基准价格》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
济政办字[201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总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