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未按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经多次书面通知仍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列为“规避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并予以公布。其中,应在我委备案的,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汇总企业名单报我委。经我委审核后情况属实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请各地方于6月底之前,向我委提交“应备尽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并按季度定期更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各地方应如实向我委提交有关行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情况报告,一经发现瞒报、虚报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法人代表建立信用记录工作
鉴于建立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的前提,是选择业务基础好、公信力强的征信机构。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一批适合开展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的专业征信机构,向市场进行推荐。在此基础上,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征集工作。同时,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法人、法人代表信用记录在股权投资基金备案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中的应用工作。请各地认真研究本地开展股权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工作基础和突破口,培育信用工作专业队伍,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建设。

四、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加强备案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目前,各地方已经确立了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下一步,要进一步提高备案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做好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目前,我们已经着手开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请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加强信息披露。近日,我们已将各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予以公布。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增加各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情况的链接,请各地方在6月底之前充实有关备案情况。

(四)抓紧筹备成立地方性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依托行业协会组织,一方面促进股权投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为企业提供包括信息交流、政策咨询、专业培训等在内的各类服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