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得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                                               2013.3.18

各省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吉林省金融办、海南省金融办):
2012年5月份,在我委召开的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在同年10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但从各省上报情况看,一些地方该项工作总体进展较为缓慢,影响了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推进。为此,今年2月底,我委召开部分省(区)市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为落实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
请各地股权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加强协调、积极推进,最迟于2013年6月底前出台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并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如果发布有困难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为完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体系。请各地方填写《全国各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进度表》和《已发布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合规情况对照表》,并于6月底前报我委。

二、全面**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做好“应备尽备”工作
请各地方高度重视行业**底和风险排查工作,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面了解本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只要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就要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该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尽快予以备案(以下简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目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方都已开展了股权投资行业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并已陆续提交了工作报告。请各地方于4月底之前完成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提交股权投资行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并填写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汇总表。

请各地方把“应备尽备”工作列为近期重点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有关工作要求,在全面**底基础上,抓紧开展“应备尽备”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与股权投资企业联系(如拟定备案通知书、电话通知等),要求其在限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2864号文有关规定,限期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我委。尚未出台地方性管理规则的,也应抓紧开展在我委备案企业的材料初审和上报工作。对于在2864号文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备案管理,逐步规范其投资运作。

(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不规范,不符合2864号文及地方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于整改后重新提交备案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整改的,要列为“不规范运作股权投资企业”,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要严格按照2864号文及其备案指引文件的有关要求,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要按上款要求列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并在相应国家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