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表头“征免性质”栏目填报“加工设备”(代码501);
4.表头“备注栏”注明:“服务外包专用手册”;
5.表体商品项的“征免”栏目填报“全免”;
6.其他栏目比照加工贸易设备手册规定填报。
(八)手册项下货物进口时,进口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
1.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对应的D手册编号;
2.“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
3.“征免性质”栏目填报“加工设备”(代码501);
4.“标记号码及备注”栏目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5.表体商品项的“征免”栏目填报“全免”;
6.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
(九)手册项下货物退运时,出口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
1.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对应的D手册编号;
2.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
3.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
(十)手册项下货物内销时,报关单有关栏目按以下规范填报:
1.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对应的D手册编号;
2.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设备内销”(代码0446)。
3.其他栏目按规定填报。
(十一)外包业务合同发生变更的,服务外包企业应持变更的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外包进口货物在外包业务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应退运出境。
(十三)外包进口货物如销往国内或到期不退运境外的,须经海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口征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还须提供许可证件。
(十四)服务外包企业不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新手册不予备案,已备案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
服务外包企业的管理类别降为C、D类的,手册不予延期,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已进口的货物海关征收全额风险担保金。
(十五)手册到期后,服务外包企业应在30天内持申请核销报告、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证等向海关申请核销。
(十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本公告规定的外包业务的设备,海关按照现行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试点工作的公告》(公告 〔2009〕8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