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9号 2010-06-29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
财税[2014]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5]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精神,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日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制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全面推广实施海关保税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广城市。在现有10个试点城市(上海、大连、深圳、南京、苏州、无锡、哈尔滨、大庆、西安、长沙市)的基础上,将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海关保税监管模式推广到目前全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增加的推广城市有:北京、天津、重庆、广州、武汉、成都、济南、杭州、合肥、南昌、厦门等。
二、推广企业。适用范围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有关事项:
(一)海关对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
上述服务外包企业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相关政策——财税[2010]65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述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下简称外包业务)是指《通知》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项下的国际服务业务。
纳入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外包进口货物)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履行国际服务外包合同,由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
(二)外包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服务外包企业本企业履行外包合同使用,未经海关核准,企业不得将外包进口货物抵押、质押、留置。
(三)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备案前,应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四)海关对保税监管的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以下简称手册)模式管理。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
(五)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须向本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
4.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主管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手册。
(六)手册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需延期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能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
(七)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时,按以下规范填报手册:
1.预录入表头“批准文号”栏目填报“FW+4位关区代码+4位年”;
2. 表头“监管方式”栏目填报“加工贸易设备”(代码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