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3]21号                        2013-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63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以《框架》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各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具体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既要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别是基层创建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示范导向,体现先进性和激励性。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自主确定的分值在具体分值配置上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科学合理,彰显公正。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于5月底前将评价标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后组织实施创建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本省税务系统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申报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对《框架》确定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制定详细的评分规则,明确具体的扣分和加分标准,确保评价标准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切实保证创建效果,发挥示范单位在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注意总结,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创建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研究解决创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方案和创建评价标准,改进创建工作方法,提升创建工作水平。要在积极开展创建试点工作的同时,将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为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附件: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

  第一部分:依法行政基础工作(合计100分,其中总局确定60分,省税务局自主确定40分
  一、健全组织保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0分)
  (一)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4分)
  1.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强化责任分解和督促落实。制定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2分)
  2.税务机关有机构专职负责税收法制工作,并配备有1名以上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1分)
  3.在税收执法岗位的人员均具有税收执法资格。(1分)

  (二)建立健全税务干部学法用法制度(3分)
  1.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少于2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在述职、述廉时报告自身学习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1分)
  2.每年开展针对全体税务干部的法治培训,规范设置法治培训内容,将依法行政课程作为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1分)
  3.每年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1分)

  (三)各省税务局补充和细化(分值由省局确定)

  二、履行税收职责,规范税收执法(45分)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分值由省局确定)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重大行政决策。
  2.按照规定的办法制定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税收征管合法高效(15分)
  1.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不多征、少征、提前、延缓征收税款,不摊派、转引税款,不占压、挪用或者截留税款。(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