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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10]646号                       2010.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化税收分析,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下发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监控范围?

2011年纳入税务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继续沿用上年标准,具体如下:?

(一)2010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各类纳税户。?

(二)2010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1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按上述标准监控外,对项目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各基层地方税务局均要及时纳入重点税源监控范围,并自缴纳税款的月份开始,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向税务总局上报。?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须纳入全国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纳入监控后因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或其他原因变更企业主代码的,在上报重点税源数据时,一般应在年内继续使用原代码,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年内因企业注销而无法继续上报资料的,应专门予以说明,并在信息表中做出标识。对2010年年底前已经停止经营的企业和2010年确因一次性因素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2011年不再可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不纳入2011年监控范围,各地对此类企业须在2011年1月底前将企业代码、名称及具体原因上报税务总局。?

二、报表体系及指标设置?

2011年要求企业填报的重点税源报表体系继续沿用现行《基本信息表》、《税收月报表》、《工业产品月报表》、《财务季报表》、《房地产企业季报表》和《企业调查问卷(季报)》。报表表式及指标内容详见附件1、2。?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指标根据需要进行了微调,主要有两项: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相关规定,将《税收月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改为“实际利润额”;二是《财务季报表》增加利润分配相关指标并细化了存货指标。另外,对《产品月报表》中的产品代码参照国家统计局相关标准进行了规范、细化,调整后产品类别从原有的163个增加到2930个,产品代码组按照下拉菜单方式进行选择,由企业在初次填报相关产品时进行选择,以后报表期由软件任务自动展现。?

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分析和应用重点税源监控数据,2011年税务版软件任务中增加了一张《企业主要涉税指标分析表》,编列了税负、能耗、财务分析等31项指标,专门反映企业相关指标同比增减情况及与同行业均值的比较情况,方便基层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风险。?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软件任务在“总局://FTP/CENTRE/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2011年任务”目录下载。?

三、上报时间和地址?

2011年重点税源报表上报时间与2010年保持一致,为次月23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年中如有变化可做调整。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仅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

2011年12月份报表上报时间为2012年2月10日前,各报表数据只填报年度累计数,其中的财务数据可根据企业初步核算情况填报,《企业调查问卷(季报)》仅填报与下期生产经营形势相关的问题。?

2011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报送,FTP地址为“总局://FTP/CENTRE/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国税(地税)上报数据”目录。各地重点税源分析报告上报地址同上。?

各地在重点税源工作方面的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报至“总局://FTP/CENTRE/规划核算司/宏观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交流”目录,税务总局将在适当时机总结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