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