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8号                      2012.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