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1]909号               2011.8.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精神,定于2011年8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各地发卡企业对《通知》的落实情况,推动发卡企业建立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同时指导、督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预付卡管理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各地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美容、保健、洗浴等生活服务企业,以及同一品牌连锁企业等发行规模大、用卡占比高、消费者数量多的重点发卡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地发卡企业对实名登记、限额发行、非现金购卡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发卡企业的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系统保障、资金管理、有效期设置等方面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8月20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其中,2011年8月20日-8月25日为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方案阶段,8月26日-9月10日为宣传动员和检查前培训阶段,9月11日-9月30日为发卡企业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检查阶段。

  四、检查要求
  (一)建立重点发卡企业目录。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拟检查的重点发卡企业目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进行相应指导。地市级重点发卡企业目录内企业数量,东部地区原则上30-50家,中西部地区20-30家。

  (二)检查比例和数量。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列入重点发卡企业目录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非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样检查,每个地级市(区)检查不得少于10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重点发卡企业进行抽查,抽查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重点发卡企业总数的10%。

  五、组织安排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组成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处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查方案,并对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各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也应组成由分管领导带队,相关处室同志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负责人员参加的检查工作组,并视情况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启动前,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集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宣讲政策精神,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以消除发卡企业的顾虑。同时,利用报刊、网络等地方媒体,对此次检查的背景、目的及内容进行全面宣传,并公布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及其他投诉举报渠道,以争取社会公众的支持。开展检查前,应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六、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自纠。发卡企业应按《单用途预付卡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对照企业实际发卡情况进行逐项登记填写。对于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发卡行为,发卡企业应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现场检查。各省级、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通过查阅发卡企业工商登记、发卡制度、发卡记录等相关材料,询问发卡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单用途预付卡自查及检查情况统计表》、《单用途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
  (三)暗访、抽查。对公众通过12312等渠道投诉、举报的发卡企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暗访、抽查的方式了解情况。如有违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相关执法部门,责令企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