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2/2首页上一页 1 2 上一篇:国 函[2012]58号 国务院关于支 目录:财税法规 2012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财监[2012]89号 财政部关于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