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按要求向科技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项目初步验收,负责本部门组织项目的成果管理;
  (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总体目标的实现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用户、市场、技术及其他配套条件调研和分析基础上,负责开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向组织部门提出项目建议,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含技术方案、应用和产业化方案、组织实施方式、经费预算等);
  (二)联合优势单位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并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和措施,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和总体目标的完成;
  (四)建立激励和评价机制,调动项目团队成员积极性,促进项目有效实施;
  (五)组织用户代表成立用户委员会,参与专项成果的应用方法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六)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接受科技部、财政部、项目组织部门、项目监理组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确定的支持范围;
  (二)国内外需求迫切,且相关理论、方法或技术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三)拥有本领域的核心关键人才,且具有相关理论研究、设计、工程工艺、系统集成、应用研究以及产业化研究等相关方面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
  (四)项目设计的运行机制良好,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实施方案可行。产学研用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的成果应用单位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措施明确可行。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二)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趋势,具有长期积累和明显的技术与人才优势;
  (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和较强的资源统筹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国内外有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四)在前期相关的科学仪器设备自主创新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和突破,相关工作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总体部署,并结合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科学仪器设备开发的基础和能力,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及其项目推荐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