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教[2011]352号                      2011.8.2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有关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以提高我国科学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装备水平,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于新原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二)基于已有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装置)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开发;
  (三)重要通用科学仪器设备(含核心基础器件)的开发;
  (四)其它重要科学仪器设备的开发。

  第四条 专项实施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导向,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明晰各方权责,突出管理创新,注重实施绩效。

  第五条专项以项目方式、分年度实施,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专项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及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 专项实行试点先行、稳步推开,充分发挥中央有关部门(机构)的组织管理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八条科技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查重和协调机制。专项应当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专项”和“科学仪器基础研究专款”有效衔接,并加强与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三)批复项目预算(包括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下同);
  (四)会同科技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科技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会同财政部确定试点项目组织部门,并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
  (三)负责专项的总体协调,指导并监督项目组织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综合验收、项目成果汇总管理和项目后评估;
  (五)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向财政部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开展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适合本专项特点的专家咨询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是指中央有关部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科学仪器设备创新和发展工作重点;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方案评审论证,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三)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组织项目实施;
  (四)成立项目监理组,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