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十四)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十五)对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

  (十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十七)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11号)

  (十八)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十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二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十一)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40号)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二十二)金融企业根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