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基础数据收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680号      2006-07-11

北京、重庆、辽宁、宁夏、江苏省(区、市)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收集更多的房地产基本信息,掌握翔实的房产、土地情况,适应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和税制改革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局在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时,除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的登记外,还可一并开展其他房地产基本信息的补充收集工作,由纳税人填报《房地产基本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对于《房地产基本情况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你局可结合本地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房地产基本情况登记表样表

附件:

填表说明

1.本表依据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填写。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据实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填税务登记证号码;个人填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或军官证(士兵证)号码并注明证件名称。

3.纳税人有多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别填表,每个房屋所有权证需填一张登记表。纳税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如果在不同的坐落地点有多栋房地产的,按照坐落地分别填表。一个土地使用证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的,且各种用途在面积上可划分的,分用途填表。

纳税人填写多张表格的,请编号填入“第 页共 页”中。

4.房屋土地坐落: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填写,两者地址不一致时,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填写。没有证件的,据实填写。

5.房地产项目名称:按房地产开发立项的名称填写。如果在一栋大楼里拥有或使用部分房产,则填写大楼的名称,如:××大厦。

6.每平方米税额: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对应的单位税额。

7.免税面积或原值:填写法定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对应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原值。

8.承租房屋、土地是指租用的他人的房屋、土地(不含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土地)的情况。

9.如无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用途”、“建筑结构”、“房屋用途”请按如下分类据实进行填写:

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等四类。(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等用地),旅游业用地(含饭店、酒店、度假村、游乐园、旅馆、旅游附属设施等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等用地),餐饮娱乐业用地(含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地)。(2)综合类:包括办公科研用地(含写字楼、会展中心、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停车场、停车楼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3)居住类: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居住类型用地。(4)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展示中心),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建筑结构:按钢结构,钢、钢混结构,钢混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框架结构,简易结构,砖混结构填写。

房屋用途:划分为住宅、商业、工业、办公楼、旅馆业、其他六类。住宅:含普通住宅,公寓,别墅、联排别墅;商业:含商业服务业用房(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和餐饮娱乐业(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房);工业:含厂房、仓库等;办公楼:含写字楼、普通办公楼、工业办公楼、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旅馆业指饭店、酒店、度假村、招待所、旅馆、培训中心等;其他是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用途的房屋以及不属于前面类型的其他用途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