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六)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合并、分立前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的公司,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的约定,按照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

  (七)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八)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九)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但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加强组织,稳步推进公司合并分立登记顺利开展
  (一)积极开展宣传,努力提高社会认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有针对性地宣传公司合并、分立的各项规定,提高社会对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规范和积极作用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认真组织学习,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企业登记人员*学习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登记人员的理论认识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到深刻理解、综合运用。

  (三)建立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工作实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中,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登记机关的,各登记机关之间要加强协调,尽可能优化工商内部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规范有序开展。各地在办理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以及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