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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2日。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saic.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 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目进入《规章草案意见征求系统》提出意见。

      传    真:010—68017816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邮    编:1008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根据现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和加大调整经济结构力度,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公司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提高经营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张经营规模,分散经营风险,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推动企业强强联合,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统一登记标准、规范登记程序,服务经济科学发展。

  二、规范登记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统一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办理公司登记的,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其登记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

  (三)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公司类型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其中,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衔接。

  (五)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