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