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75号 2011.7.2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于2011年6月30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和税率结构,提高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按照《建议》和《纲要》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重大举措,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调整和完善,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绝大部分纳税人将享受到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优惠,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其次,税负降低将缓解物价上涨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有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适当增加了部分高收入者税负,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推动和维护社会公平。第四,延长了申报缴纳税款时间,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将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二、切实做好新税法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意义重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影响面广。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重点做好新税法的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
一方面,要迅速开展税务系统内部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领会税法修改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掌握相关项目税款的具体计算和政策衔接规定,了解不同收入纳税人的税负变化情况,便于做好宣传、辅导和征管工作。同时,要精心组织对本地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和培训,重点培训税法修改的具体内容和申报纳税的操作性规定,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义务。
另一方面,要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全社会的税法宣传工作。要重点宣传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大幅度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积极作用。要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宣传册(栏)、海报等各种途径开展新税法的宣传活动;要综合运用纳税人访谈、专业人士解读、税务机关政策宣讲、答记者问、12366纳税服务热线解答等各种宣传方式,让纳税人知晓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政策规定和重要意义。
三、精心做好新税法贯彻实施的准备工作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较多,政策性强,执行时间紧迫。各级税务机关要多措并举,切实贯彻执行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相关规定:
一>是要重点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的修改完善工作。税务总局将负责全国统一推广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修改完善,确保扣缴申报工作顺利进行。自行开发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的地区,要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业务需求和本地实际,及时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软件,税政、征管和电子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软件调整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各地还要根据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的调整和申报期限的延长及相关配套规定,及时修改完善核心征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