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修改以前国税发的规定,由财税号文修改符合立法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这个不是新规定,以前就有,但是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也不一。这次明确提出来。这个规定并不是无理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精神来的,也符合房产税的基本精神——只要用于商业目的就应该征收房产税(打击囤积炒作不是以前房产税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能在从价和从种之间选择其一个方式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