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2010-12-21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正坤财税>

财税[2009]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网友观点——举例如下:
A公司一房产,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给B公司使用,其中前4个月为免租期间,后8个月每个月租金为1.5万。
——其实,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企业之间不会存在什么真正的免租期,所谓的免租期只是一个促销经营手段而已,就如875号文中买一赠一销售商品一样,按照公允 价值进行分摊收入即可。如该例子,本身即是租赁一年,租金为12万,每个月租金1万的事。——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肯定是按照12万来缴纳,也不会按照16万来纳税。
其实该合同可以改成:租赁12个月,每月租金1万,收款时间约定从第五个月开始收款,每月收取1.5万。
我们可以看到,相同的经营实质,按照121号文件,房产税的纳税是不同的!本身就是一种收款时间的约定,不过是租赁前4个月不收款、从第5个月收款而已(被描述成免租期,无非就是促销的噱头而已),竟然按照房产原值多缴纳了4个月的房产税。
无可否认,可能规定免租期不按照原值缴纳房产税可能会产生一些漏洞,但是这种漏洞很容易的可以用其他方式的规定来弥补,为何一棒子打死这种经营手段?

真让人害怕啊,天朝的法规。

haihan点评——
这个规定是依据会计准则来的,如果要骂应该说是会计准则混蛋。。。。

肥叔叔——
我们是这样理解的,如果真正没有关联交易,交易双方是不可能出现免租期这样的东西的,这一点我们都意见相同,但是你认为是促销手段,我们认为不能算是促销,真正的免租期实质是出租方的房屋由于未能达到承租方的使用要求,而需要给承租方一段免租的时间通过改造使其达到自身使用要求,此段免租期仍应算出租方使用管理,所以由出租方承担纳税义务,从纳税义务时间的衔接来说,也应该这样。如果是促销的无租使用期,那就按无租使用的规定缴纳。租金这种事情,包不包括免租期在内,具体是说不清的。
 ]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总局答疑—— 如何理解财税[2010]121号中的宗地容积率?
条款解读——合同价还是账面价?这3种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应如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