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加强与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作。非居民税源绝大多数植根于居民企业之中,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发包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义务人大都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要充分利用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成果,善于从居民企业发现非居民税源。

    (三)实施分类和风险管理。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需要及时识别并控制税收风险。一是把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为常规纳税人(如分公司、代表处)和临时纳税人(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对于常规纳税人,重在税基管理和归属所得管理,对于临时纳税人则重在抓好登记备案等税源监控;二是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别就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收益,分析其潜在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强源泉扣缴管理。

    (四)抓好税收协定执行。一是按照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程要求,抓好对备案类和审批类的管理,确保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二是落实协定条款,特别是加强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防范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

    五、完善“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
    按照“**清底数、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的要求抓好“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全面掌握我国居民企业及个人境外投资经营、境外取得所得和纳税等情况,建立“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涉税档案;积极研究并落实好促进企业“走出去”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国家鼓励的对外投资项目研究落实支持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和征税、境外税收的抵免、境外投资或贸易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政策;以税收协定为依托,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平台,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为境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税收法律保障及税收服务,保证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应享受到的各项优惠待遇及时得以落实,重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利用,化解我国居民境外投资风险。探索有效方法,把“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规范和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六、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
    认真履行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集中力量核查重要案件,特别是发挥征管协作在防止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税收协定滥用、不合理列支成本费用等逃避税收方面的作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对情报的增值利用,继续做好外来情报核查、对外提出情报请求、对外提供自动和自发情报工作;有选择性地研究授权代表访问、同期税务检查、行业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配合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和税收协定执行管理措施,加强境外居民身份、境外经济实质等内容的核查工作;逐渐从当前单一情报交换过渡到以情报交换为主、税款征收协助为辅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格局;接受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同行审议小组对中国情报交换工作的审议和评估。

    七、强化保障机制
    (一)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协定谈签与修订工作,加大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较多国家税收协定谈签力度,全面审视并有选择地修订已签税收协定,重点修订易被滥用的协定及相关条款;加快与低税、避税地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谈签进程,逐步更新已有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完善国内程序法、实体法涉及的国际税收内容,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工作,强化跨境税源监控手段,增补反避税条款,扩充反避税立法范围,进一步完善各项反避税措施的操作办法;进一步完善非居民及个人税收政策和管理规范。实现国际税收工作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强化国际税收信息保障。要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加强部门合作和国际税收征管协助、采集纳税人财务数据,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境内外上市公司信息,拓宽信息获取渠道,为国际税收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并遵循总局CTAIS和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统一要求,规范和完善业务需求,形成日常管理和决策分析功能齐备的国际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国际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