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问题的引申(感谢花房不老姑娘启发我写下这段):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转让不动产是指“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问题主要集中在“其他土地附着物”,税法解释说“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也就是凡是“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都是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实这是个兜底条款,也就是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只要转让一律缴纳营业税。

附着物与定着物——
这两个概念其实区别不大。
定着物是指有附着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着物属于不动产。
附着物则不然,附着物虽然也是附着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但是没有独立实用价值或者说其独立实用价值比较低,其价值必须依靠其附着的房屋土地等才能发挥出来,比如墙纸。附着物是否构成不动产还是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主要看其独立程度。

因此,适用47号文件时,我们需要对附着的物进行区别,看看是定着物还是附着物,也就是看看是否属于不动产。尤其是在买卖已经装修的二手房,比如商铺或者转让整座写字楼等,这个问题比较突出,那些附属物是不动产,那些不是,要区分清楚。

困惑:
如果存在即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又属于不动产范围的东西,咋办?比如,电梯、壁橱等等,期待48号文来解释吧!

无极小刀:
林木是《物权法》规范的不动产。征税按照税法规范的不动产认定。

花房姑娘:
象热电厂等销售地下管道征什么税呢?这属于定着物吗?江苏省地税局说是征收营业税的,合适否?

象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的房子,里面的马桶算附着的货物否?整体橱柜呢?空调,灯泡,被子和床呢?到底如何区分是定着还是附着呢?

文件有两个问题,象地产企业销房子的同时的彩电空调机等,实际上根本靠不上文件中说的9号文件的第二条中的任何一个,不是一般纳税人,不是自产货物,不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如果是纯粹的自然人销售二手房带着家电,家电本身作为非个体经营者的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这时反而是不征增值税税的。如何适用9号文?
 
税务机关核定也不对,也没有说国税还是地税局。

毒  砂:
地下管道明显属于定着物,属于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合理。

花房姑娘:
关于对这个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划分,我感觉还是应该与固定资产的抵扣——附属设施设备的文件,以及房产税的那个相关不可移动的也并入计税原值的文件,一并综合起来比较好,即基本的逻辑思路先按这个,之后再考虑参照一些物权法的解释之类。

象热电厂的供热管道,建设中允许抵扣了进项税额,出售时却征收了销售不动产 的营业税,对出售方可能有漏洞,但对承受方却可能会因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而不公平。

何况地下管道之出售应该不是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出售的,应该是地役权的范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