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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2011.8.17

现就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中“对单位和个人在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转让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机电设备,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1、解读财税[2011]47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李利威>
2、厦地税发[2011]10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学习体会:准确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两壶酒>
4、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增值税抵扣问题探析<无极小刀>
5、一般纳税人“一并销售”固定资产税率提高<千年龙>

网友讨论——
毒  砂:
也就是说,属于不动产的缴纳营业税,但问题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担保法》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全国人大编写的《物权法释义》中指出“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桥梁、隧道、大坝、道路等构筑物,以及林木,庄稼等”。

在税总的一些税收协定上,也把林木等作为不动产处理了。

也就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上面林木等得,卖了再割和割了再卖,税收政策差异是很大的。

税法规定:
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规定“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