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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24号                             201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税务总局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资本交易项目;  
(2)广告业;  
(3)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其中,资本交易项目主要检查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办理电子、服装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企业主要检查办理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功能卡、数据存储装置、EMC磁盘存储器、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手持式无线电话等手机相关产品、蓝牙耳机及其他耳机、耳塞(包括传声器与扬声器的组合机)、太阳能电池、液晶显示屏、电路板、集成电路板、偏光片等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和各类服装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2010年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
(2)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尤其是各类明星从事广告演出取得收入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检查;
(3)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
(4)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虚开废旧物资发票和交通运输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将选择江西、江苏、安徽、河北、北京等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  
1.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  
3.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4.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6.上海航空公司;  
7.奥凯航空有限公司;  
8.深圳东海航空有限公司;  
9.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0.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  
11.山东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12.华夏航空有限公司;  
13.东北航空有限公司;  
14.重庆航空有限公司。  

二、时间安排
上述行业性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均于2011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并由稽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要不断强化督促指导,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为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周密部署,科学选案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检查项目与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的检查项目能够平稳有序推进。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征管、稽查和税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纳税人基础资料、纳税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等信息,建立科学的选案指标体系,确定稽查重点企业,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依法查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三)健全机制,创新方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原则,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