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其他省(区、市),省(区、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承担20%以下。
  4.地(市、州、盟)、县(市、区、旗)级财政配套资金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区、市)自定。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困难县以及《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承担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执行所在省(区、市)的配套比例。

  三、中央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