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10]46号             2010-08-26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5统一降为1∶0.4。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维持现行配套比例。同时,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区、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粮食主产区
  江苏省为1∶1。
  辽宁、山东2省为1∶0.5。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0省(区)为1∶0.4。

  2.非粮食主产区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
  浙江、广东2省为1∶1。
  福建、重庆2省(市)为1∶0.6。
  山西、广西、云南、陕西4省(区)为1∶0.5。
  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为1∶0.4。
  西藏自治区为1∶0.3。

  3.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项目团、场和群众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和投劳折资)配套比例为1∶0.5。

  (二)地方财政分级配套比例
  1.天津、青岛、宁波3市,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60%以上,县(市、区)级承担40%以下。
  2.大连、上海、山东、福建4省(市),省(市)本级总体上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70%以上,地(市)、县(市、区)级承担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