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25号 2008-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已于2006年年底废止,名单所列试点单位(见附件)的自用车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名单所列试点单位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除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 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一、承德紫塞明珠演艺有限公司
二、石家庄影乐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沧州广电传媒有限公司
四、青龙满族自治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五、昌黎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六、大方县奢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七、黔西南州飞哆飞演出有限公司
八、马鞍山市工人剧场有限责任公司
九、马鞍山市演出有限责任公司
十、福建海峡都市报发展有限公司
十一、泉州东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威海市梦海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十四、鹤壁日报社印刷厂
十五、安徽报元印务有限公司(阜阳)
十六、安徽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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