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           2011.7.6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政策——
财税[2008]149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