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税务总局根据会审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截止日期,并通知会审小组成员。
会审小组成员应在确定的会审截止日期前,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就法律依据、证据支持、调整原则及方法等内容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十一、[条款废止]会审小组成员全部投票后,税务总局按照以下原则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一)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一致的,采纳会审小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调整方案的决定;
(二)会审小组成员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就是否同意调整方案做出决定。
十二、[条款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对案件调整方案的会审决定,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同意不予调整意见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二)同意初步调整方案的,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三)不同意不予调整意见或初步调整方案的,按照修改意见完善后再次层报会审。
十三、[条款废止]被调查企业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审议后不予采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确定的最终方案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整通知书》。
被调查企业在接到《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关经审议后认为确需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调整方案再次层报会审。
十四、税务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积极支持会审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会审小组成员所在单位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将该单位支持会审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增加考核分数。
十五、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会审人员,由税务总局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十六、会审人员应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恪尽职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会审人员库: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业务培训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二)不能胜任重大案件会审工作;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
十七、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双边磋商的案件另行规定。其他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组织协调。
十八、本规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