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外[2012]1号                                2012.1.13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鉴于《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农办外〔2009〕7号)有效期已经截止,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我部制定了《“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二五”期间进口 种子种源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 和鱼种( 苗)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号),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
  农业部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 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1〕76 号)确定。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畜牧业司 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行业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 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 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 需求; 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 报国际合作司 ; 国际合作司 汇总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抄报海关总署和国 家税务总局)报送本年度进口 计划和上一年度的免税进口执行情况。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 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财政部核定免税进口 数量的品种需详细说明原因。

  每年3月31日前,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通知本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 数量范围内签发种子种源免征进口 环节增值税的证明 文件( 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文件)。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应核定、 确认种子种源进口 单位的资质、进口 种子种源最终用 途以及免税进口 申 请数量的合理性等事项。 对不同类型种源免税审批内 容见《 农作物种子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或《 草种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 则》 或《 种畜禽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或《 水产苗种进口 免税政策实施细 则》( 分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及附件 4)。
  在本年度种子种源( 不包括警用 工作犬、 繁育用 的工作犬**及胚胎) 免税进口 计划下发前, 对于上一年度免税进口 计划中已列名的种子种源品种,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可以在上一年度确定的免税进口 额度的 30% 以内, 提前签发免税证明文件。 种源进口 单位取得免税证明 文件后, 凭免税证明 文件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未取得免税证明 文件或报关进口 数量超过免税证明 文件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 单位, 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 环节增值税。
  进口 单位在种源入境后, 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 和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备案。 因 计划变动等原因 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要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并说明原因。 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 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