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经财政部、海关总 署、 国 家税务总 局核定的种子( 苗)免税进口 年度计划以及农业部出 具的免税证明 文件在公历年度内 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未经核定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 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 环节增值税。

  三、种源进口 免税政策监管与处罚
  种源免税进口 监管依照“ 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进口 执行单位及进口 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口 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把关,并负责对免税进口 种源入境后的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10月5日前和下一年1月5日 前总结本行业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进口审批情况,报国际合作司备案,否则将影响下一年度进口 额度申报进度; 国际合作司 汇总 后统一报财政部、 海关总 署和 国 家税务总局。 进口 执行情况上报格式及示例见附件 5。农业部有关行业司( 局) 需对本行业报关进口 数量与核定免税进口 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

  若有关执行单位超过年度核定计划数量签发免税证明文件,应暂停有关公务人员 签发免税证明 文件的资格, 对其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免税进口 的种子种源, 未经合理种植、培育、养殖或饲养, 不得擅自 转让和销售。 但种子种源进口 单位在向执行单位申请免税进口 额度时, 已经执行单位核准可以转让和销售的, 可转让和销售。农业部有关司 局加强进口 后种子种源用 途及流向 监管, 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经查不符合免税规定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 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并暂停其 1 年免税资格;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免税进口 单位, 暂停其 3 年免税资格。

  四、其  他
  本细则有效期为 2011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 。

  附件:1. 《 农作物种子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2.《 草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3.《 种畜禽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4.《 水产苗种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5.201*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 计划执行情况表

  附件 3:

种畜禽进口免税政策实施细则

  一、免税申 请程序
  种畜禽进口免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二、免税审批原则
  农业部畜牧业司 审核汇总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下一年度种畜禽进口 计划, 作为 申 请免税计划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在审核种畜禽进口 免税申请时, 原则上不受理未在上年度申 报种畜禽免税进口 计划的企业的申请。 对于申请进口 数量超出 上报计划的, 严格按照上报计划审核。
  (一) 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计划,审核批准种畜禽免税进口的数量,出具相关审批表。
  (二) 享受免税进口 政策的种畜禽必须与畜牧业生产密切相关, 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免税:
  1. 用于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
  2. 用于马术俱乐部、宠物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
  3. 其他不直接用于或服务于畜牧业生产。

  三、其他事项
  (一) 种畜禽进口单位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实际引进种畜禽的情况(包括名称、性别、代次、数量、交易金额、进出口时间、农业部审批编号),以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或货物买卖发票复印件以正式文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因生产计划变动等原因,已获得审批但实际未进口的,须将审批表退还农业部畜牧业司 并说明原因。未按规定备案或退还审批表的,在补报相关材料之前暂停其免税进口审批。对于本年度种畜禽进口完成量与申报量出入较大的,农业部畜牧业司将在下一年度核减其免税额度。

  (二) 免税进口的种畜禽只能用于免税审批表限定的用途和地区,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进口单位,若经查实,暂停其1-3 年免税进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