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地区系数”:东部地区为3,中部地区为4,西部地区为5。

  某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比例=该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该省份应取消的收费公路里程合计;若该省份是一次性全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该系数为1。
  某省份取消收费时间调整系数:若该省份于1月1日起取消收费,该系数为1;若该省份于年度中间取消收费,则根据实际取消收费时间进行调整。

  (二)未来发展阶段。
  对补助偿债资金安排达到封顶总额的省份,中央财政从次年起从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公路养护和建设发展资金。具体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偿还债务补助支出:用于补助偿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承担的银行贷款本息等债务支出。
  (二)人员安置经费补助支出:用于补助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工资、保险和部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安置补偿经费等。
  (三)公路养护补助支出:用于补助地方普通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大中修等养护支出。
  (四)公路建设发展支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普通公路新建、改造工程等支出。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对取消收费的省份拨付资金。年初预拨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条 省级以下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方式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有关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补助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情况和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虚报数据、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考虑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情况,中央从补助资金中对上述五省(区、市)适当安排补助,具体分配原则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另行确定,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