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490号   2009-0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补助地方开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在二级公路上的隧道、桥梁,下同)收费工作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每年定额安排260亿元。

  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先撤先补、多撤多补、不撤不补"的原则,补助资金每年全额分配各地,实行包干补助。未取消收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予补助,其补助资金在取消收费的省份间分配。

  第四条 中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情况和相应的补助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各地应相应建立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配套资金,与中央核拨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及时偿还债务,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分配办法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准备下一年度取消收费的省份,其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情况以及其提交的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制定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通知相关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 根据资金分配办法不同,补助资金可分为“偿还债务阶段”和“未来发展阶段”,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偿还债务阶段。
  中央财政对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实行封顶控制。
  1.补助资金封顶总额=锁定的债务余额×补助比例,其中:
  “锁定的债务余额”指各地经审计锁定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
  “补助比例”:东部地区为40%,中部地区为50%,西部地区为60%。

  2.某省份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全国补助资金总额(不含特殊地区)×该省份当年综合分配系数÷当年分配补助资金的所有省份综合分配系数之和。
  某省份当年综合分配系数=(该省份收费金额占比×50%+该省份取消收费里程占比×20%+该省份所在地区系数占比×30%)×该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比例×该省份取消收费时间调整系数,其中:
  “收费金额”指《2007年收费公路情况汇总表》中反映的该省份2007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金额。
  “收费里程”指各地经审计确定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