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上述政策是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出台的。而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中规定,将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

    产权转移撤销可以退还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明确,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缴契税款应予退还。所以,如果纳税人在房屋交易后,按规定缴纳了契税,但后来法院判决又撤销了房屋所有权证,其在上述房产交易中所缴纳的契税可以退还。

    房改房权属转移给子女须缴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在答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8]195号)时明确,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缴纳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相关政策规定,房屋赠与缴纳的契税税率为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中铁建重组改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79号)对中铁建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契税,应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股份公司承受中铁建投入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锦鲤资产管理中心无偿承受中铁建所剥离其他全资子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01]161号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财税[2003]184号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