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2008-05-20
商法与税收:合同被撤销,税款可退吗?<刘金涛>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2008年下半年,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重建家园、规范契税征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现行契税政策进行了系列调整、明确。江西省赣州市地税局12366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提醒纳税人“享受契税优惠,注意范围和时限”。
首次购买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明确,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这里要注意两个关键词:一是“首次购房”,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二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即享受1%契税优惠的住房不仅是普通住房,而且是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明确,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交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交政府的其他费用。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交纳的土地收益金等费用应征收契税。注意,该文适用对象是土地的具体使用权人不变,所有权性质也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情况。
国家作价出资(入股)转移土地使用权要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房地产权属可免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明确,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这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对应的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无疑是一项极大的利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