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条款失效]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日
相关法规——
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的通知